切實做好氨氮減排需要一定基礎和措施 要切實做好氨氮減排,需要一定的可監測、可統計、可考核的基礎和可操作的措施。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制定和完善總氮控制標準。國家城市給水排水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總工鄭興燦教授認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有關總氮和氨氮的指標在邏輯上不符合。首先,總氮應包含有機氮、氨氮和硝態氮3個部分,但在標準中,總氮、氨氮和硝酸鹽氮的標準值之間找不到平衡關系,Ⅱ類~Ⅴ類水體氨氮與總氮標準值(湖庫)都是相等的,這是否可以理解為所有湖庫水體的硝態氮限值為0呢?其次,標準中總氮僅作為湖庫的水質評價指標,不作為河流水體的評價指標,這是否說明河流水體中的總氮濃度不受限制呢?也就是說湖庫的硝態氮限值為0,河流水體的硝態氮沒有任何限值,這樣的差別實在是太大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由于湖庫水體的補水基本上都是來自河流水體的,那湖庫的總氮限值又如何保障呢?因此,建議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增加河流總氮指標,開展河流的總氮監測,將其逐步納入河流斷面的水質考核。 2.從水體氮循環的角度來看,有機氮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如果只考慮企業排放污水中的氨氮,對于有機氮濃度較高、氨氮濃度較低的“達標”企業來說,有機氮進入河流后會逐漸被氨化,那么轉化成的氨氮污染又由誰來處理?因此,建議在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增加總氮指標,作為企業達標排放的控制要求。 3.加嚴氨氮排放標準不宜“一刀切”。許多專家提出,“十二五”氨氮減排的重要措施是加嚴氨氮排放標準。根據《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2008年第28號),自2008年9月1日起,太湖流域13類工業企業執行新的排放標準,一些氨氮排放標準只有原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的20%,如《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中,在國家或省劃定的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執行標準為氨氮3mg/L、總氮15mg/L,而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準氨氮執行的是15mg/L。太湖地區的標準是國家根據太湖富營養化程度以及這一地區的經濟水平決定的,對太湖水體富營養化的控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僅江蘇一個省就要投入27億元以上。這樣的標準是否適合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推廣,值得慎重考慮。 4.標準應該不應該分類制定?是按流域分還是按行政區域分?如果按行政區域來分類,可能一個省里不同的流域也要有不同的標準;如果按照流域來分,那么制定標準的主體應該是誰?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根據“十一五”化學需氧量減排的經驗,全國污水處理廠基本執行統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或A標準,對北方污水處理廠來說,進水濃度高,達標困難;對南方污水處理廠來說,本身進水濃度就很低,有的已經接近于排放標準,建設費用很不經濟。因此,制定新的排放標準和減排目標不宜全國實行一個標準“一刀切”。在根據環境容量制定減排目標機制尚不成熟的基礎上,建議在部分地區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實施“十二五”氨氮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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