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比性(compatibility) 指用不同測定方法測量同一水樣的某污染物時,所得出結果的吻合程度。在環境標準樣品的定值時,使用不同標準分析方法得出的數據應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可比性不僅要求各實驗室之間對同一樣品的監測結果應相互可比,也要求每個實驗室對同一樣品的監測結果應該達到相關項目之間的數據可比,相同項目在沒有特殊情況時,歷年同期的數據也是可比的。在此基礎上,還應通過標準物質的量值傳遞與溯源,以實現間、行業間的數據一致、可比,以及大的環境區域之間、不同時間之間監測數據的可比。 例如,用離子色譜法測定NO3-一N的結果與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的結果應基本一致;用氣相色譜法測定氯苯類的結果應與氣相色譜一質譜法的結果相近。 過去我國使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測定石油類,這一方法與紅外法測定結果就沒有可比性。因為紫外法使用的石油醚萃取劑與紅外法使用的四氯化碳萃取效果不同,其次紫外法的吸收波長與紅外法也不同,它們所測定的是不同的石油成分。
2.、完整性(completeness) 完整性強調工作總體規劃的切實完成,即保證按預期計劃取得有系統性和連續性的有效樣品,而且無缺漏地獲得這些樣品的監測結果及有關信息。 只有達到這“五性”質量指標的監測結果,才是真正正確可靠的,也才能在使用中具有性(authoritativeness)和法律性(lawfulness)。 人們常說:“錯誤的數據比沒有數據更可怕。”為獲得質量可靠的監測結果,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制定和推行質量保證計劃,正如工業產品的質量必須達到質量要求才能取得客觀的承認一樣,環境監測結果的良好質量,必然是在切實執行質量保證計劃的基礎上方能達到。只有取得合乎質量要求的監測結果,才能正確地指導人們認識環境、評價環境、管理環境、治理環境的行動,擺脫因對環境狀況的盲目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這就是實施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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